美国的「劳工证」简介
依照美国移民法的设计,外国人可以通过两种方法获得美国永久居留权,即通过申请亲属移民或职业移民签证。在申请职业移民签证时,除了优先人士、宗教人士以及投资者外,其余职业移民都必须先取得劳工证。劳工证是由美国联邦劳工部核发的。
国会于1965年在移民法中加入了必须取得劳工证的要求,主要是保护美国公民和永久居民的工作机会,以下为可免除申请劳工证的移民申请者:
理疗师与护士
在科学与非表演性艺术方面具有特殊才能的外国人
必须注意的是,从事「目录A (Schedule A Occupations)」中职业的移民申请人虽然不须取得劳工证,但外国人工作许可申请(ETA-750表中的A、B部分)仍须仔细填写,并与「目录A」申请一起直接交给移民局。「目录A」中的职业实际上相当于劳工证已事先得到批准。
一直以来,劳工部法规中有一份「事先核准」的职业名单,名单中的职业都是在美国职业市场上美国劳工短缺的职业。
在执行上,所谓劳工部「事先核准」即表示雇主不需要为担任该职物的外籍劳工申请劳工证。目前目录A中只有两种职业被指定为「事先核准」。就是前面说的第一种包括理疗师与护士,第二种则为在科学与非表演性艺术方面具有特殊才能的外国人。
为护士申请目录A中的劳工证「事先核准」,必须向劳工部提出劳工证申请、提出申请通知书,以及以下证件:
CGFNS证书或RN 执照。
Certification Forms ETA-750 Parts A & B (APPLICATION FOR ALIEN EMPLOYMENT CERTIFICATION)
编者按: 目前外国护士申请美国绿卡职业移民签证是属于: 第三类职业移民类别(EB – 3) ;此一类别每年有四万个名额,再加上第一类职业移民( EB – 1 )和第二类 ( EB – 2 )职业移民没有用完的名额。第三类职业移民须要雇主提供工作和劳工部核可的劳工证,但是由于护士是美国长期短缺的担任此工作的职业清单,因此被归为「A目录」,A目录的好处是可以不必取得劳工部核可的劳工证。不过申请人在向移民局提出移民签证申请时要同时递交ETA – 750表格。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