名称 |
类别 |
入境居留期限 |
规定及限制 |
A-1 |
职业外交官或领事及其家属签证 |
以任期为限 |
不得为美国雇主工作 |
A-2 |
外国政府官员及其家属签证 |
以任期为限 |
A-3 |
A-1, A-2 签证持有人随行人员, 仆人或私人职员签证 |
以任期为限 |
B-1 |
短期商务签证 |
一年以内 |
不得在美工作 |
B-2 |
旅游观光签证 |
C-1 |
过境签证 |
一般不超过5天 |
美国境内不可延期, 不可转换身份,不可工作或从事商务活动 |
C-2 |
经联合国总部过境签证 |
短期停留 |
D |
航空公司工作人员, 海员等的短期签证 |
不超过29天 |
美国境内不可延期,不可转换身份,不可工作或从事商务活动 |
E-1 |
与美国有商务条约国商人来美从事商业活动签证 |
有效期5年 每次入境居留一年 |
美国境内可延期两年. 只能为雇主工作, 随行眷属可持同样签证,但不可工作 |
E-2 |
与美国有商务条约国投资者来美进行投资业务签证 |
F-1 |
全时制学生签证 |
以完成学业 所需时间为限 |
签证有效期最长5年,居留期最长8年. 可按规定工作或申请工作许可证 |
F-2 |
F-1 持有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签证 |
同F-1 但不得在美工作 |
G-1 |
国际组织主要长驻代表及其家属签证 |
以任期为限 |
未经许可不得在其国际组织之外工作 |
G-2 |
国际组织的其他代表及其家属签证 |
G-3 |
非国际组织成员国驻美国境内代表及其家属签证 |
G-4 |
国际组织官员或雇员及其家属签证 |
G-5 |
G-1至G-4人员的随员, 仆人或私人雇员家属及其家属签证 |
同主要签证人 |
H-1A |
专业注册护士签证 |
一般为3年 |
居留最长不超过6年 |
H-1B |
专业人士工作签证 |
H-2A |
短期农业工人签证 |
一般为1年 |
居留最长不超过3年 |
H-2B |
短期非农业工人签证 |
H-3 |
培训人员工作签证 |
一般为半年至1年 |
居留最长不超过2年 |
H-1C |
医疗不足地区护士签证 |
一般为3年 |
居留最长不超过6年 |
H-4 |
签证持有人家属签证 |
同主要签证人 |
同主要签证人 |
I |
外国媒体及其家属签证 |
一般为1 年 |
居留期无明确限制, 每次延期可获1年 |
J-1 |
交换访问学者及工作实习签证 |
参加交流计划 所需时间 |
居留期限: 学生 (学习时间加18个月) 工商培训(18 个月) 教师,研究人员和学者(3年) 可按规定工作或申请工作许可, 期满后如无豁免, 需返国居住两年 |
J-2 |
J-1 持有人家属签证 |
同主要签证人 |
同主要签证人 |
K-1 |
未婚夫(妻) |
90 天 |
90天内必需结婚并申请永久居留. 不可延期,转换身份 |
K-2 |
K-1持有人未成年子女签证 |
同主要签证人 |
同主要签证人 |
L-1A |
跨国公司行政主管和经理工作签证 |
一般为1年至3年 |
居留不超过 7年 |
L-1B |
跨国公司专业人员工作签证 |
居留不超过 5年 |
L-2 |
L-1 持有人家属签证 |
同主要签证人 |
同主要签证人,但不得在美工作 |
M-1 |
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学习的学生 |
一般为半年至1年 |
延期不超过一年, 居留期不超过18个月. 可按规定从事实习工作 |
M-2 |
M-1持有人家属签证 |
同主要签证人 |
同主要签证人,但不得在美工作 |
N-1和N-2 |
G-4 特殊移民之父母和子女 |
3年 |
可获3年延期 |
NATO-1 至 NATO-5 |
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官员签证 |
以任期为限 |
|
NATO-6 |
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军事机构文员签证 |
以任期为限 |
NATO-7 |
NATO-1至NATO-6 签证持有人之随从,仆人或家属签证 |
同主要签证人 |
O-1 |
科学,艺术,商业,教育和体育领域中的杰出人才工作签证 |
以批准时间为限 |
延期按需要而定. 居留期无绝对限制 |
O-2 |
O-1 持有人的必要助手 |
以批准时间为限 |
同主要签证人 |
O-3 |
O-1 和O-2 持有人家属签证 |
同主要签证人 |
同主要签证人 |
P-1 |
杰出运动员,运动团体和演艺团体签证 |
以批准时间为限 |
延期按需要而定. 居留期无绝对限制. 运动员可延期5年, 居留期不超过10年 |
P-2 |
参加文化交流计划之艺术和演艺团体或个人签证 |
以批准时间为限 |
P-3 |
参加特殊文化交流计划之艺术团体或个人签证 |
以批准时间为限 |
P-4 |
P-1, P-2和 P-3持有人家属签证 |
同主要签证人 |
同主要签证人 |
Q-1 |
国际文化交流访问工作签证 |
以批准时间为限 |
居留期不超过15个月 |
Q-2 |
Q-1 持有人家属签证 |
同主要签证人 |
同主要签证人,但不得在美工作 |
|
R-1 |
宗教人员工作签证 |
一般为3年 |
居留期不超过 5年, |
R-2 |
R-1 持有人家属签证 |
同主要签证人 |
同主要签证人,但不得在美工作 |
S-1 |
证人签证 |
依据 司法单位需要 |
延期或居留期依据司法单位需要. 不可转换身份 |
S-2 |
检举人签证 |
S-3 |
S-1 和 O-2 持有人家属签证 |
同主要签证人 |
同主要签证人 |
TN |
北美通商贸易协定签约国墨西哥, 加拿大哥公民及英联邦籍加拿大永久居民 |
与 H-1B 相似 |
没有配额,可不断延期 |
VWP |
部份与美国有免签互惠协议的国家享有免签入境 |
最长 90 天 |
不得延期 |